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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砀山县王军、王强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经砀山县检察院公诉的砀山县王军、王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王强等1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等,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军、王强等9人不服,以不构成涉黑罪名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的二审审查工作,指派具有办理涉黑案件经验较为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此案。承办检察官接受指派后,依法讯问了10名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和相关辩解,开展适当的释法说理工作,并主动联系辩护人,与其沟通,听取辩护意见,审阅了95本卷宗材料,查阅了30余张讯问和庭审光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每一起事实、证据进行了梳理,制作了十余万字的上诉案件审查报告。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鉴于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较长,为从快审理办结,彰显扫黑除恶工作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承办检察官建议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尽快审结本案,并出具了15页的书面检察意见,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辩驳。合议庭经评议,决定不开庭审理,并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