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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砀山县检察院公诉,砀山县人民法院对灵璧县卫生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灵璧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王辉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辉任灵璧县卫生局(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并兼任灵璧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与灵璧县妇幼保健所有业务关系的相关单位、个人及其下属单位负责人所送钱款人民币37.03万元,购物卡0.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退赃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