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县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承办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县级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