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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自侦案件办案期限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