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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期限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
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期满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期限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
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